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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出让方: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受让方:
1、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苏府办[2002]51号文件《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2、出让方出让给受让人以下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于 ;
设置户外广告的规格、面积、数量为:
米× 米= 平方米; 米× 米= 平方米;
米× 米= 平方米; 米× 米= 平方米;
米× 米= 平方米; 共 处;
设置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3、受让方按《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
向出让方缴纳出让金 元(大写) 。
4、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当日一次性付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金,同时取得相应使用权。受让方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后应按《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发布设置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合法发布设置户外广告。
5、出让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出让的使用权在协议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收回。如确因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等原因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受让方应当服从,出让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受让方,并按比例退还剩余使用期限内的出让金。
6、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
出让方代表: 受让方代表:
(公 章)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